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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5]2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5]6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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