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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发[2004]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永川、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万州商业银行,重庆市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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