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国税函发[1995]6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97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19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