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2]1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宁铁经财发[2001]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分处2001年度向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分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