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6]2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的,折旧方法只能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税务处理上,除符合有关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外,以后年度不得改变折旧方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