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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4]6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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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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