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税发[1994]2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九月底前报省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写“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逐级上报本地区校办企业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地、市税务局最迟于次月七日前将全地区的汇总数字报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