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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税发[1994]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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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的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通知规定标准的,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九月底前报省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写“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逐级上报本地区校办企业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地、市税务局最迟于次月七日前将全地区的汇总数字报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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