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2] 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
你行《关于中信实业银行长沙分行计划抵扣 2002年12月31日前待核销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额的请示》(信银长字[2002]2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38号)的规定,同意你行在2002年底以前的应纳税营业额中冲销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437万元。
你行在冲减应税营业额时,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 200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76号)的规定,向省地税直属局 申请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