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时 效 性】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