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8]11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转发给你们。为改变商业个体经营者地方税税负普遍偏低的状况,各级地税部门也应积极准备,分门别类搞好高速查,掌握情况,于1998年3季度未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一次全面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