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地[2004]3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地区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正确履行税务机关的征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农村地区契税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地区的契税征管,应根据纳税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买卖双方交易的合法性后进行税款的征收。
二、税务机关停止提供原由财政局印制的《买卖房屋草契》。农村地区的契税纳税人应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