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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7]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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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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