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地税函[2002]3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近来,对于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各地认识不一,不断来人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2月21日、2002年11月4日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对这个问题的"请示"先后作过"批复".现根据"批复"精神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企业产权是企业对资产拥有的权力,企业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有综合性的内容。转让企业产权指的是将企业的各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等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行为,与企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并不等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