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昆国税发[2002]4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云国税发[2002]66号)第二条 ,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昆明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及《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国税发[2002]221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昆明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是在省局《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第三章 “评估岗位职责及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拟定的,除此以外的内容仍按《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云南省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中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及“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收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台帐”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