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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3]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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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二、关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应否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参加“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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