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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地税函[2002]3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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