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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马地税函[2005]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5]5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辅导。《通知》政策性强,内容多,各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并及时开展宣传辅导,帮助上市公司和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新政策。

    二、加强资料管理。对实施个人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沟通联系,帮助和督促其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要认真进行保管和有效利用,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强跟踪管理。由于个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过程可能较长,因而个人所得的所属期间也较长,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跟踪管理,确保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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