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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财务报表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网上办税大厅财务报表网上报送模块已于2014年4月29日晚进行了升级完善,现就升级完善后财务报表采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月报的报送要求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已在网上办税大厅设置监控,将月报报表时期锁定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即纳税人只需报送按季度报送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报即可。

其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月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本期金额”是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即从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二、关于年报的报送要求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纳税人下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类年报报表》电子表单中已自动导入申报所属年度12月份的月报《资产负债表》数据,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修改报送。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纳税人下载的《一般企业财务年报报表》电子表单中已自动导入申报所属年度12月份的月报所有报表的数据,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修改报送。

三、其他要求

1、月度和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其他报表纳税人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网上办税大厅在纳税人上传财务报表时,只检测《资产负债表》表内数据是否全部为“0”,如全部为“0”,则不允许报送,对于其他报表,即便是全部为“0”,也允许报送。

2、2014年度财务报表月报恢复报送,一季度报表(即3月份月报)的报送期限延长到7月15日。

广州国税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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