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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1]7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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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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