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发[200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每个生产、销售加油机和计价器的企业及时了解通告精神。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