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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时 效 性】 新财法税[200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3、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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