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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所一[2003]2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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