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政办发[2003]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7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实现全省今年就业和再就业90万人、10万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在6%左右、50%的并轨人员再就业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强化“一把手”责任制,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目标,要进行层层分解、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已调整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完善相应工作领导机构。省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物价、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建立基层单位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每月及时向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系统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进行通报。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认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各地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 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要于7月底前完成对目前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对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各地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再就业资金。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就业资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2003年度省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工作成效挂钩,凡地方资金没有筹集到位的,省里不予补助。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再就业扶持资金筹集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7月底前将担保机构及担保基金落实到 位,保证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应督促各经办银行加大贷款发放力度,完善金融服务,简化小额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
三、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增长模式。重点发展商贸流通、旅游、餐饮娱乐、社区服务等潜力较大的第三产业项目,尽快消除“非典”对批发零售、旅游等行业的影响,增加从业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重组改制、主辅分离中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岗位。要充分运用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就业。
四、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公益性岗位在优先安排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可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对象4050人员和失业人员中符合政策的现役军人家属、夫妻双失业人员、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加快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今年7月底前,全省各街道和社区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平台。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统一挂牌,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要进一步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制定统一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规范,使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要尽快将每个社区协助居委会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的1至2名“4050”下岗失业人员聘用到位,及时开展工作。7月底前,各地要对初次上岗人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六、加强劳动力用工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以规范清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用工管理混乱的问题。要切实完善空岗申报制度、录用备案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企业空岗需要招用人员,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要加强外来劳动力务工管理,实行外来劳动力务工就业证制度。凡在我省务工的外来劳动力,必须到务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进行就业登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外来务工劳动力登记、就业证发放及统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基层单位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保证就业统计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完成各项就业指标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通过扩大样本、增加就业状况指标办法,定期全面反映全省就业工作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就业统计数据的沟通、复核、整合和统计分析等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尽快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就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行。要及时将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到位,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提供资金支持。
八、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尽快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和社会、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对再就业工作进行督办、检查评估。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对全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扶持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主要指标进行调度,及时向各市通报。
要抓好再就业宣传工作,可通过新闻媒体设置政策解答、咨询、先进典型介绍栏目,通过街道、社区、职业介绍机构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使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充分了解政策、掌握、运用政策,营造良好的再就业舆论氛围。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