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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中企字[1994]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云南省地方电力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供(售)电企业代征的三峡基金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后部分,仍按月汇交云南省电力工业局统一清算、集中解缴中央金库。

    本年代征三峡基金接文前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由各缴款单位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退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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