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中企字[1994]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云南省地方电力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供(售)电企业代征的三峡基金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后部分,仍按月汇交云南省电力工业局统一清算、集中解缴中央金库。
本年代征三峡基金接文前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由各缴款单位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