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发[2003]18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征屠宰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除四会、兴宁、徐闻等3个县(市)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7市及所属县、区和代管市已停征屠宰税外,其他各市及所属县(市、区)从2003年7月1日起停征。
二、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屠宰税的停征工作及停征后代征税款结算解库和票证清点缴销等善后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