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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申请追加经费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政办发〔2001〕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硬化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预算的正常执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实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统筹运用资金能力,规范申请追加经费来文的审批程序,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就各地、市、县和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经费审批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统筹规划下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重点,按需要与可能、分轻重缓急和先后顺序统筹安排下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向自治区财政厅编报部门经费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财政收支政策和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及自治区本级的财力可能,对区直各部门编报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自治区本级预算(含部门预算)草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随意更改和调整。因此,今后凡在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财政原则上当年不再对各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所申请的经费留待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再统筹考虑。对情况特殊且确需当年解决的,视下半年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力情况再研究决定。对于不可预料的突发性或紧急事项所需经费,报分管财政的自治区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批后,从总预备费中安排。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的资金分配行为。编制部门预算后,年度预算中除了按规定设置的预备费外,所有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资金均要一次分配到具体单位及具体项目。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按规定批复到部门后,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切实将预算批复到基层单位,不得再搞二次预算调整分配。预算要落实到项目,项目之间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审批。

  四、对未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但确需在年度部门预算以外追加财政预算经费的区直部门的报告,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口财政的秘书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主管财政的副主席、主席)审示后,交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或办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的规定,结台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财力状况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的台治区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定,自治区财政据此办理预算追加。

  五、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申请财政经费补助的,除重大灾情和重大事故、疫情外,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凡与自治区本级事权相关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口财政的秘书处审核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主管财政的副主席、主席)审示后,交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或办理)。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财政的财力状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自治区副主席或自治区主席审定后,自治区财政据此办理预算追加;凡与自治区本级事权不相关的一般性申请财政经费补助的公文,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再转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意见,也不再给予经费补助。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口财政的秘书处审核及批转的申请财政经费补助的报告,自治区财政厅不再给予研究、办理。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研究财政体制或转移支付制度时统一考虑,一般不作个案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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