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甬国税发[2004]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近段时期,一些工矿生产企业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时,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比较混乱,为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除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外的纳税人将废旧物资出售给合法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由出售方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或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