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5]第10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