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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国税函[200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144号)文件第九章第五十条的所称的个体工商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办法且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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