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2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转发给你们,我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审批级次,仍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发展局关于我市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三批)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245号)的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