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税函[1994]17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加发各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需上报省局汇总的涉外税收报表共有8个。现将这8个报表的名称和具体的报送时间列表如下,请认真按时填报。
二、上报省局报表金额单位一律为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省局将在每年年度终了后,对报表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