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200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各地要严格按总局文件规定的具体要求办理。
二、为便于操作,我省《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格式及参数维持现状,继续保留“银行代征”、“其他代征”、“代扣代缴”三栏目。同时,不编报《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