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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贸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财税[1994]所字第1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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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我厅琼财税(1993)贸字第702号文下发后,不少市、县来电询向,在我省的外贸、工贸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内举办的外贸、工资企业(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的企业除外)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我省的外贸、工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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