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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小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地税函[2007]4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小额标准从原来的500元--2,000元调整为2,000元--50,000元/份(含本数),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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