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办发 〔2012〕 3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
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进行的机电设备等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在市工程招标投标“一委一办一中心”监管体制下,按照“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是隶属于市国资委的事业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的分中心,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为监督部门进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办法,并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审查;
(三)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
(五)负责交易系统、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管理和运行;
(六)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七)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
(八)完成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及市监管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监督项目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下列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应当进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中除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以外的机电设备、材料;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更新、技术改造所需的货物;
(三)中央监管的按国家规定需进入地方交易的机电设备;
(四)需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区县(自治县)监管的项目,需要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机电设备应当进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进行。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如实记载从交易登记至中标结果公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进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的市级监督项目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分工原则,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监督;
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负责监督。
第八条 招标活动开始前,招标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项目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招标备案。由相应的监督部门出具招标备案手续。同一项目有多个监督部门的,备案所需资料应同时报送各监督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经市发展改革委签发后在指定媒体发布,并同时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需在其他媒体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国际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还应在商务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
邀请招标项目,投标邀请书应经监督部门审定后发出。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还应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到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及时安排交易日程。交易日程因故需调整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由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设立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投标人从网上自主下载。其中,经保密部门认定的涉密资料或图纸,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专利性、自主创新型的资料或图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发售,并做好保密工作。
邀请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等可不上网发布,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
第十三条 境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1/3,其余成员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确定。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设立抽取终端。设立评标专家库的国家有关部委对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要求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抽取终端设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评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须提前抽取的,应经项目监督部门同意。
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要求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可在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国家部委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特殊情况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将项目监督部门表示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市监管办备案。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外确定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国际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国际招标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由招标人负责通知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监督人员应当到场监督。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须进入评标室进行项目介绍、分发文件、评分汇总等评标服务工作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评标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和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国际招标项目还应在商务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退还投标人。境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孳息须退回至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提供交易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项目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办理建设管理手续时应出示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记录书,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管办负责审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收费管理办法、场内管理办法和与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规定;监督和考核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与交易有关的业务工作;向市监管委报送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在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设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市工商局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并对运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对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与招标投标交易有关的事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市监管办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属纪检监察对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项目应当进入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