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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宁远县请求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函复

【时 效 性】 湘财农税字[1993]3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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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宁政请(1993)39号文件《关于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税率为5%。

    鉴于生姜收益高,为平衡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凡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县市,均可报省厅备案后,由当地政府部门决定,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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