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财农税字[1993]3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宁政请(1993)39号文件《关于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税率为5%。
鉴于生姜收益高,为平衡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凡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县市,均可报省厅备案后,由当地政府部门决定,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