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税[200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5年11月18日 财税[2005]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 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 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