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5]1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285号
关于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某外资企业向外籍个人借款计提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5]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对其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借款单位(即该外资企业)为该外籍个人应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