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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3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1号)称:

    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专用设备发放计划,认真做好推行工作,推行中应注意对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使用性能进行观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各级税务机关对Windows版开票子系统软硬件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监督。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对采用32K内存的大容量IC卡零售价格定为105元,自2002年5月25日执行,执行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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