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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上海分所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财会[2014]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何培刚。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73号4号楼6009室。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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