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函[2005]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拍卖机构、公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关注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了解掌握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情况,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