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甘肃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适应国家对军品生产管理的特殊要求,规范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程序,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品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执行时严格注意军品技术改造项目的保密问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返还审核审批资料。对于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均要由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要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