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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2002]1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局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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