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市(县)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