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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 效 性】 财办会〔2014〕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4年5月3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王宏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2532 68553012(带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 1.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1.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服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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