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马地税[2006]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减免税款的台帐登记工作,防止出现多减免税款或少减免税款的现象,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