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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2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3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局。请在严格审核、审批管理,防止骗税问题发生的基础上,按照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3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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