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