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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属支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第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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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属支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保长发[2004]4号)。根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9号)规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及下属八家中心支公司(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应就地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分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长沙分公司在汇总本部及所属各中心支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长沙分公司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本部及各中心支公司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的60%补缴全年应预交的所得税。

    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下属中心支公司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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