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五日